文章来源:极手游作者:小狐狸发布时间:2022-11-28 18:00:28
强奸罪是什么?
第13讲|强奸
大家好,欢迎来到“每天学点实用法律”,在不确定的时代,为个体跃升增加一项必备技能。
一、法律条文
03010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强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张某义利用其在关岭自治县某小学担任教师的便利,以金钱引诱的手段,先后5次在关岭自治县某小学后面的山头上,先后诱骗该校女学生雷江某、谢某某、雷某拉、雷某某。张某义每次得手后都给每个被害人少量的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义作为人民教师,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采用金钱引诱的手段,诱骗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多次强奸多名幼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支持对上述犯罪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户籍证明、女子体检证明、到达过程、案件登记表、扣押/返还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住宿、学籍档案、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雷某拉、雷江某、谢某某的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张某义辩称指控不实,是诬告陷害。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被告人张正义无罪。
(二)法院判决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义利用其教师的特殊身份,以金钱引诱的手段,诱骗4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益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4名被害人均为农村留守儿童。因此,其犯罪情节恶劣,应予严惩。据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义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陈述与一审采纳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告张正义无罪。”
二审检察官认为,本案证据来源合法,被害人陈述内容存在差异是由于时间久远,张某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1.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又称性暴力、性侵犯或强迫性交)是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以暴力、威胁或伤害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几乎在所有国家,强奸都是犯罪。当受害者因酒精或毒品或宗教影响而无法拒绝发生性关系时,与其发生性关系也被视为强奸。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行为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这一罪行针对所有女性。
B.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强奸罪在客观上必然涉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懂得反抗,或者利用妇女的无知和无法反抗实施奸淫。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非法对被害人身体施加有形力量的手段,即殴打、捆绑、塞住嘴巴、掐住喉咙、压下去等手段。直接危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女性不敢反抗。
所谓胁迫,就是对受害女性进行威胁恐吓,从而达到精神上的胁迫,使其不敢反抗。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受害妇女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迫通奸的意图。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妇女无法抗拒或者无法抗拒,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还有:通过醉酒或下药的方式强奸妇女;在妇女睡觉时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人强奸,利用妇女重病实施强奸;或者利用妇女在无助状态下进行强奸;假治疗和强奸妇女;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违背女性的意愿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妇女不能反抗”不能作为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女性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段和强奸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受害妇女的胁迫程度也相应不同。因此,受害女性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有的是绝望的暴力反抗;有的是战战兢兢的挣扎或哀求,反抗不明显;还有的向前看,不反抗,等等。因此,不能单纯以被害妇女当时是否反抗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女方没有反抗或者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反抗,就要看全案,具体分析,仔细区分。
是否违背女性意愿,不能以受害者的风格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生活方式不良的妇女发生性关系,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C.科目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女性教唆或者帮助男性强奸其他女性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D.主观方面
主观上,本罪是故意,具有通奸目的。指犯罪人有意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实施奸淫的目的,而是通过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能构成猥亵、搂抱等强奸妇女罪。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处罚。
凡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精神病人或严重痴呆者而与之发生性交的,无论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也无论被害妇女是表示“同意”还是“反抗”,都应视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罪;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妇女在精神病未发作期间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对于不知道妇女是青少年精神病人,在妇女引诱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不知道妇女有轻度痴呆,自愿或者主动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注意: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犯强奸罪,因为这涉及到中国的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丈夫是强奸罪的直接主犯,就会涉及到妻子的无限自卫权。因此,现阶段不宜将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主犯,但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共犯实施强奸妻子罪。
3.罪与非罪的界限。
A.强奸和通奸
男女发生关系前,不违背女性的意愿,不强迫女性改变方式。双方从内心到外表都是完全自愿的,这是典型的通奸。即使是事后,因为暴露了,女方为了面子,指控男方强奸,或者因为女方事后悔过,也不能定强奸罪。
B.“半心半意”通奸的认定
所谓半顺从,是指施暴者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时,女性既有“是”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也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要综合考察男女关系,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女方被强奸后的态度,女方的品德、生活方式等等。如果认定以“正当”为主,是假是真,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此罪论处。反之,以“推”为主,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应以强奸罪论处。
4.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以“插入”作为认定标准,即男性的生殖器插入女性体内是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未遂无关。但是,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幼女,判定标准是“接触”,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视为犯罪既遂。
5.丈夫强奸妻子的司法认定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学理论上也一直存在争议。原则上,中国刑法将合法婚姻关系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罪之外。有伤害、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故意伤害、虐待等其他罪处罚。我国婚姻法只有家庭暴力的规定,没有婚内强奸的规定。
由于夫妻法律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性自由权,也不构成犯罪。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认为丈夫强迫妻子性交是强奸罪。
6.“强奸”男子的司法认定
《刑法》中强奸罪的客体仅限于女性,没有法律规范强制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强奸”男性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如果行为人将男性误认为女性而进行强奸,并完成了“强奸行为”,则不构成强奸罪。在大多数被查处的案件中,法院判决多为“故意伤害”。如果因为对象是男性而不能实施强奸,则犯罪人将以强奸未遂定罪。看当时的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重伤的故意非常明显,已经实施了重伤,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应当以故意重伤(伤害未遂)论处。
7.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非典型强奸罪,即嫖宿幼女罪中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嫖宿幼女的行为,客观上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性质不同,主要体现在:
A.不同的主题。前一行为的主体是一名男子,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岁。后一种行为的主体是男人,需要16年的c
B.主观方面不一样。前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后期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其嫖娼进行卖淫。
C.不同的行为方式。前一种行为是与非卖淫嫖娼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时,即使给幼女一些财产,也不影响其通奸性质;后一种行为方式是与妓女发生性关系,即性交是建立在男方答应给妓女钱的前提下的。后来即使男人没有如约付给幼女钱,也不能算强奸幼女。
D.行为的地点往往不同。奸淫幼女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而且隐秘;后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人们往往对嫖娼卖淫有所了解。
E.不同的演员。前一种行为的客体是未从事卖淫活动的幼女;后一种行为的客体是卖淫的幼女。卖淫女是指通过与异性的性关系获得金钱、物质等利益,具有利益化倾向的幼女。
F.侵权对象不同。前一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性自由权和身心健康;后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风尚。如果一个人以嫖宿幼女为目的,在幼女不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向其提供性服务,他同时犯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属于想象竞合。一般选择重罪的,应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经过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刑法修正案九于昨天下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9)废除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这种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强奸幼女从重处罚的规定,不作特别规定。
三。促进
性侵未成年人有其特殊性:作案地点隐蔽,不易被发现或察觉;取证具有时效性,如果报案不及时,往往容易破坏现场,失去勘验、检查、鉴定的机会;证据相对单一,证人少,物证少;证据的矛盾等。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此类案件的事实。尤其是在被告人作无罪供述的情况下,更是难以查清案件事实。虽然口供是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但没有口供也不是不能定案。针对此类特殊案件,如何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准确认定事实真相,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自始至终拒不认罪,但根据案卷上的其他证据材料,法院坚持主观确信与客观真实相统一,证据数量与质量相结合,按照逻辑和经验法则,适当利用被害人当庭对质的机会,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根据被害人陈述的犯罪事实,通过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查证和补强,将被告人绳之以法。
对于这类法庭证据不足的案件,主要是在对案件中的所有证据逐一审查并判断属实后,发现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不存在矛盾。案件中的证据都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各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协调的证据体系和一个封闭的证明链来锁定被告人。而且整个案件事实的发展过程也是有逻辑的,有经验的。
好了,今天的课就到这里。我希望它会
大掌门2金将怎么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