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极手游作者:小狐狸发布时间:2022-12-09 06:01:05
春秋战国时期,在历经了夏、商、周三个朝代,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已经初具雏形,'s重用法家思想,完善了法制。
但是随着法家思想的发展,同时期的儒家和一些其他学派也在蓬勃发展着。这些学派中很多都推崇道德,如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等,这些学派的发展让道德观念深入人心。
而道德经常会与法律制度相冲突,此时统治者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如何处理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秦朝重用重刑重法,都是在道德与法治的平衡上选择了法治。不过,相信大家都知道秦末,老二的死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和他的严刑峻法有关。
汉朝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在重视刑法的基础上也认识到了道德与人性的重要性,这一点从董仲舒所提出的春秋决狱中可以看出来。.之后
春秋决狱又被称作经义决狱,是两汉时期一种重要的断案方法,这种断案方法也对两汉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两汉时期的春秋决狱
要想了解春秋量刑对汉代法制的影响,首先要了解春秋量刑是什么,仅仅靠上面几句话的简要描述是不够的。
首先,春秋决狱的提出者是在武帝时期受到重用的董仲舒。
董仲舒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所以他的破案方法自然与儒家思想密切相关。
面对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他提出了《春秋》的主要内涵作为审理案件的重要参照对象:在对某个案件的犯人进行审判时,不仅要依据汉代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判刑,也要依据 《春秋》 的主要内涵进行从重亦或从轻审判。.
也就是说,犯罪人客观上是否触犯了汉代刑法,主观上是否因为道德等因素而不得不触犯法律,以此来判断犯罪并对其进行处罚。
春秋决狱的判刑原则有很多,如亲亲相得首匿、君亲无将、原心定罪、为尊者讳等等。
由于篇幅原因,我们主要介绍两个原则,即先密后近和君主缺位。
首先,亲亲相得首匿。
相信很多人都会被老师问“这是谁干的?”像那样,大多数人应该选择沉默。很多成年人都会被问,但提问者可能会变成警察,问的问题通常会涉及到侵犯行为,而侵犯的对象很有可能是我们的亲人、兄弟姐妹。这时候我们该怎么办?
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对我们揭发亲人兄弟姐妹的罪行是一种支持的态度,但同时也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这一点在后来的法制优化中已经考虑到了。违法犯罪的亲属可以选择不出庭作证,但仍然不允许掩盖自己的罪行和逃跑后的踪迹。
在汉代时,三代血亲之内的亲人犯了法你是被禁止去官府报案的(谋反、大逆不道的人除外),你要做的就是保护藏匿好你犯罪的亲属,官府也不会因为你私藏要犯而惩罚你,这来自孔子所宣扬的: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自己在其中直。”
就是我们说的先亲后藏的原则。
再来看君亲无将。
我们看现在的古装剧,很多都是以某某王爷某某大臣的造反为背景的。在反抗的过程中,主角和他的党通常会与他的部队对抗,并多次破坏他的行动。主角群体无法根除后,他会试图吸引主角群体,却被主角们的言语所拒绝。从后面的结局可以看出,大部分叛军会输,主角团会赢。
这个结局非常符合无皇族原则,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公羊春秋》:
"如果君主没有将军,将军将受到惩罚."
因此,这里的将是谋反、违逆的意思,这句话大概讲的就是做臣子的不能有谋反的举动,谋反的话就一定会被杀。后来把这句话引申成
“如果一个人没有将军,他将受到惩罚。”
春秋决狱对两汉法律体系的影响
关于汉代法律体系,学术界通常认为是由律、令、科、比构成的。
“律”就是那些法律条文,就像我们现今的刑法、民事诉讼法一样。
“令”指的是皇帝所下达的诏令,中国古代皇帝权利至高无上,所以皇帝的诏令通常也是一种律。
“科”就是对犯了“律”上所规定的违法的事情的惩处。
最后一个“比较”和我们今天要说的春秋狱刑有关:
如果做了法律没有规定的不符合道德的事情而难以定罪,就参照 《公羊春秋》 等书籍的例子来量罪定刑。
正如历史记载所说:
“若有此法,一切仍将破;没有规律,通过比较来确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比”作为法律渊源的一种,在汉代应用很广泛。,“比率”的数量正在增加。仅汉武帝时期,“死刑与决心”之比就达到了一万多件。可以说在相程度上,利用判例来作比照断案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以下是《奏谳书》中记录的一个例子:
临淄人兰娶了齐国女子南,后隐姓埋名回汉,想带她回临淄,借了朋友的通关令牌,不料在通关时被抓。
官员们被定罪时很头疼,因为中国法律规定,其他分封国的人不得与汉族地区的人结婚,否则将被判以引诱汉族进入分封国的罪行。而南的身份是本该是阶下囚的齐国田家,兰是窝藏谋反的逃犯。
最后廷尉比较:
“当你帮助赵攻下邯郸城时,你就必死无疑,你要向你的兄弟赵学习
从这里可以看出,除了上述特征外,汉代在汉朝,“比”与、时的律令有着等同的效力。确实是汉代时的“判例法”。还有其他重要的“决比”特征。
首先,“决事比”是人类经验的产物,是将已经行之有效的经典案例规范化的结果。依据其来审判案件其实是依据经验来断案。
其次,对于法官权力的约束。将这些生效案例汇编成册,形成制度,客观上制约了法官的权力,要求其判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与同类案件相一致。
再者,由于《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绝对比较”中的大量案例来源于人们的实践经验和社会生活实践,所以它贴近社会生活和社会道德标准。
法官在判案时,必然涉及到对道德的理解,这属于主观判断的范畴。每个人对道德标准或者底线的理解都不一样,必然会出现因为不同城市的法官做出的判决结果也不一样的情况,本质上是审判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
春秋决狱对两汉司法体系的影响
秋季的狱刑对汉代司法制度产生了以下影响:
其一,完善了司法方面的法律漏缺,使得罪者不会因为法律的空缺所逃避刑法的惩罚,无罪者不会枉受冤屈。
汉法基本上继承了秦法。虽然有所改进,但其刚性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注定了它一旦制定和公布,就无法更改。因为法律的知识或理解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涵盖所有现存的社会犯罪,以及社会的发展变化,新的社会犯罪不断出现。因此,中国法律不可避免地会有漏洞或不足之处,即法律漏洞。
秋季服刑监狱的出现,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它依据儒家的思想、伦理和道德来惩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
既有汉法,也有儒教,是审判员审理案件的依据。俗话说,有存在就有矛盾,法与法之间,法与经与义之间,必然会有冲突。这就是法律的刚性。
这个问题的解决还是要靠儒家伦理,我们应该以儒家伦理为标准,选择更有利于矛盾解决的法律条文。
儒家伦理是儒家经典的重要内容,也是春秋量刑的重要依据。也是整个汉朝的主导思想。选择它作为措施,符合公众意识,为公众所接受,有利于解决法律刚性,有利于社会稳定。
其二,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执法武器。
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剧中看到,有些人因为请了好律师,抓住了司法漏洞,从而逃避了法律的惩罚。这时候,警察和司法人员就会异常愤怒。有新闻报道,一些司法警察为了重新抓捕这些逃跑的鱼,甚至为此奋斗了一辈子。
其实古代也是如此。许多有权有势的人会抓住法律而逍遥法外,这使得许多忠诚正直的官员哭泣。但是,汉代春秋时期的狱刑极大地缓解了这个问题,官员们能够根据《公羊春秋》记载的先例来惩罚这些未受惩罚的人。
其三,司法判决注重主观与客观的结合。
在古代,尤其是秦汉时期,非常重视复仇,这是受《公羊春秋》“九代之仇,犹可复生”思想的影响。所以在汉代,量刑官一般不会把复仇所触犯的法律处罚得太重。
东汉时,有个叫杨秋的人,因为县官欺负他的母亲,就带着人杀了十几个县官的家人。按理说这应该判极其严重的刑法,但是不了了之。杨秋终于成了魏巍。
参考文献
《春秋公羊传注疏》
《春秋繁露证义》
《史记》
大掌门2金将怎么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