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极手游作者:小狐狸发布时间:2022-11-30 22:00:43
随着影视行业的繁荣,越来越多的古装剧进入大众视野,其中一个重要分支就是古装侦探剧。比如《少年包青天》,《大宋提刑官》,《神探狄仁杰》等等这些曾经风靡一时的。
这些古装侦探剧大多都有一个身怀绝技的英雄,一个技术高超的保镖和一个聪明的女华生。在法律的支持下,他们解决了一个又一个冤假错案,不仅给观众带来了一种紧张刺激的体验感,也给观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然而,古代的法律真的就那么完备吗?'s英雄式的英雄侦探真的会一直出现吗?否则由于时代的制约,古代的司法环境并没有电视剧里那么完备。申请案件时,往往存在当时法律政策无法解释的犯罪。此时,申请案件的官员会使用“春秋决狱”作为司法审判方法。
一、“春秋决狱”就是按照儒家经典 《春秋》 中的理念,处理一些疑难案件的判决,是儒家思想影响法律的典型例子
董仲舒画像
“春秋量刑”是古代特有的司法裁判方式,即当出现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裁判的案件时,主审官员可以通过引经据典、查找儒家经典中的解释,以此作为定罪方式。所有的法律都与儒家经典相违背,所以法律解释要符合儒家经典。说到《春秋量刑》,不得不提一个人:——董仲舒。
西汉大儒董仲舒提出了“天人感应”、“三纲五常”等诸多经典儒家学说。经过董仲舒的影响,“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逐渐成为“官学”,许多儒生可以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成为定罪量刑的法官之一。随着儒家思想的日益兴盛,董仲舒提出“春秋量刑”,被汉武帝采纳,成为延续千年的司法制度之一。
“春秋决狱”的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法律的解释权,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但是更多地将儒家先贤们的主观思考作为法律条例,从法理之上将儒家经典凌驾于法律之上,实际上模糊了法律的界限。
也为法官的主观判断提供了借口。许多当代学者认为“春秋决议”有害而有益,正是因为《春秋》、《论语》等儒家经典是史书而不是法律,他们倾向于感性地思考事件。对罪行的判断没有严格的规则。
作为法律规定引用时,尺度难以把握,于是很多汉奸通过随意解读儒家经典向犯人家属行贿,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运行。
西汉初年,儒家经典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无疑是对法家“事决于法”'s法治思想的破坏。中国法律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始终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这与《春秋量刑》所倡导的儒家拥有法律解释权有很大关系。
二、“春秋决狱”过于注重犯罪动机,而轻忽犯罪事实,不利于古代法律的公平公正
《春秋量刑》有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原心定罪”.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把这个原则解释为:
“《春秋》的监狱也听听,也就这样了。恶的人不等成功,先恶的人特别心虚,直的人说话轻。”
用现在的话说,在量刑和定罪时,应该考虑罪犯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而不仅仅是犯罪事实。这个原则乍一看有现代法律的色彩,但实际上是如何执行的呢?
据《新唐书列传》记载,唐朝武则天年间,通州有一个叫许的人。其父被县令赵世煌所杀,于是许销声匿迹,改名换姓,在赵家当起了仆人,最后伺机杀死赵世煌,然后投案自首。
按照“杀人偿命”的古训,许无疑会被判死刑。但儒家学者根据儒家经典提出了另一种说法:许为父报仇是其孝的体现,儒家说是立人之本,从而要求当时的官员对许从轻处罚。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引起了全社会的热议。武则天觉得他孝顺,想判许无罪,但大臣奏《复仇议状》,说许有罪
这一说法得到了当时大多数人的支持,于是许被判处死刑,同时还因其忠诚受到了朝廷的表彰。
几十年后,柳宗元在《驳复仇议》说,如果赵世煌杀害的父亲是合法的,许应该被处死。如果赵世煌杀害的父亲是非法的,那么许如果为父报仇就应该无罪释放。就在几年后,富平郡的杀了他的父亲姓秦。
在、柳宗元、韩愈的观点中,只有的观点是符合法律的,而柳宗元、韩愈都是依据当时的“儒家礼法”作出判断,把许为父报仇视为孝顺,从未开释。
由此可见,“忠、孝's最初的定罪似乎是对罪犯的“动机”的一种考虑。然而,在实践中,将罪犯的“动机”量化为是否遵循儒家倡导的“忠”“孝”是公平的,但这实际上是狭隘的。
“以礼入法”的“春秋决狱”,其主要考量的并非是真正的人性,而是在古代封建社会中儒家所推行的道义。
如果说许案最终诉诸法律,那么很多案件都是在“春秋量刑”的方式下犯下的严重错误。
根据西汉的记载,当时有这样一个案例:
“时不时会有质疑……钟书说,“A没有孩子,但它活得好好的养着B,虽然它没有出生,谁能改变它呢?103010云:蛀虫有子,蛀虫有赢有输。"
103010的意思,三、“春秋决狱” 用儒家道德礼法代替法律,非常容易被人钻空子,过于依赖于法官自身修养,实际上还是古代“人治”大于“法治”的传统作祟, A应该瞒着B,不坐正。这意味着A没有孩子,所以她收养了路边的弃婴B作为自己的孩子。
后来B杀了人,A把B藏了起来,按照当时的法典,窝藏犯人是要受重罚的,但是董仲舒找到了父为子隐作为法律规定,找到了A无罪。
当时有人质疑A不是B的亲生父亲,所以不能视为B的父亲,董仲舒引用《诗》:“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用动物的关系来比喻人与人的关系。
董仲舒是“大一统”的坚定支持者。在他的理解中,父亲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当于君主在世界上的地位。所以董仲舒主观上总是倾向于对父亲从轻处罚甚至不处罚。
“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更何况,可以说,把自己的主观感受强加于《春秋》蛀干害虫的生活习性,来判断人与动物两个完全不同物种之间的关系,是十分荒谬的。连董仲舒这样的大儒都会犯这样的错误,何况其他儒生。儒家经典很多都是“拙见”,只有很少一部分包含着极其深刻的道理。
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儒家学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儒家经典的理解任意解读。在其他地方,同样的案件,很可能是别人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处理的。如果不以法律为基准,他们就会像陈子昂、柳宗元、韩愈那样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之中。在这个案件中,董仲舒巧妙地援引了 《春秋》 中对于“亲亲相隐”的阐述,将一个原本触犯法律的罪人变成了清白之身,过分强调道德因素,而忽略客观犯罪事实。
“春秋决于”在某种情况下将法律的尊严弃之如履,而这种藐视法律的行为所产生的破坏作用在整个中华民族的法制观念中影响深远。
《春秋狱刑》在创立之初,就希望通过儒家经典辅助法律,弥补法律的不足,用先贤的价值判断为案件做出最合情合理的解释。
但由于儒家思想的盛行和儒家思想的不统一,在后世的发展中,即使法律足够完备,四、小结
此外,即使儒家学者有报复他们错误的心,他们也是基于几百年前写的一部经文。很多时候,即使法律上有明确的解释,很多案件还是很难判决。如果要从案件本身去追究几百年前的解释,可想而知《春秋量刑》带来的司法黑暗。
正是因为“但“春秋决狱”仍然取代了法律,成为了部分儒学家颠倒黑白、搬弄是非的保护伞。”的盛行,古代人才不相信当时的法律。当他们面对刑事案件时,只能寄希望于所谓的“天空之主”能够做出正确的判决。但这种无视法律的观念一直延续到现在,间接导致了中国成为“人情社会”。
春秋决狱
参考文献:
《诗经小雅小宛》
《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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