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极手游作者:小狐狸发布时间:2022-12-26 08:00:55
网络上迷信嫡庶的人很多,他们除了搞不清嫡庶到底是怎么区分以外,还有一个大雷点,就是认为庶子没有继承权,动辄就给人“科普”说庶子没资格继承财产,只能依附嫡子生活。
本文就是为辟这个谣言而写——谁说古代庶子没有继承权?简直是乱讲,不知道“诸子均分”这个专业名词吗?
01,继承制的出现
说到继承权,很多人都明白这个词的含义,知道继承权就是指继承人依法获取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但具体到继承什么遗产时?恐怕很多人除了财产之外都说不出个理所然,。
通过前几天我文章后的留言里,有好多拿推恩令说事的情况看,就知道有些读者根本不清楚继承权包括什么。
在古代,继承制是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的,什么是身份继承?什么是财产继承?
身份继承,就是宗祧、祭祀、封爵、血脉等继承权,也就是世人眼中的皇位、王位、族长、大宗等继承权,是属于嫡子(嫡长子)继承的。
财产继承,就是金钱、房屋、土地等物质上的继承权,这个在大多时候都是不分嫡庶的诸子均分,少数时候由嫡子集中分配管理。
中国古代的继承萌芽出现的很早,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就已经出现,大家都知道,那时候的生产力已经有一定的发展,虽然土地、房屋、生产用具等仍由公社所有,但在实际中,个人已经被允许使用一些自得的物品。
这些物品属于个人,当占有者死后,他的私人物品则充公,由公社重新分配给其他人使用,这些接受分配的,就属于继承死者的私有物品。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属于私人占有的物品就越多,其氏族成员能分到的遗产也跟着增多,和后世不同的是,这些继承者并不根据死者的婚姻、血缘来分配,而是由氏族分到该氏族的任意成员。
到了五帝时期,尽管氏族公社时期的私有财产不管是从数量上、还是范围上都极为有限,但随着私产的积累,终于不可逆转的出现私有制观念。
大禹的儿子启,就是凭借父亲的声望和自己的势力,夺取天下的,让原始的公有制宣告结束,开始进入奴隶社会私有制。
夏朝的建立,意味着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继承制出现了,因为姒启家天下了嘛,天下都在他一家内传承。
这个时候,因为生产力的问题,大家的财产其实都不多,私有制显得并不突出,所以,财产继承完全是依附身份继承而存在的。
从夏朝到商朝都是如此,继承了天子之位的人,就继承一切,其他诸子都依附天子。夏朝的继承法是父子相继,商朝的继承法则是从兄终弟及,转变为父子相继,为周朝的嫡子继承制奠定了基础。
那个时候都讲究家族财产由家主支配,子女是不能拥有私人财产的。这就属于前面说的财产集中分配管理时期。
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钦定四库全书·礼记注疏》卷二十七内则 汉郑氏注 唐陆德明音义 孔颖达疏)
02,周朝——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
到了周朝,由于嫡子继承制的正式确立,也由于生产力的进步,财产继承逐渐从身份继承剥离开,形成独立的继承制度。
在身份继承方面,重嫡轻庶,嫡子(嫡长子)之外的众子(庶孽)都没有继承权的。
在财产继承方面,家庭内部仍然提倡实行“家族共财”或者“同居共财”的制度,由继承家业的家主(嫡子),掌管大家族所有的财权管理权,兄弟们可以在嫡子的支配下获得一部分财产,女儿就没有了,她只能在出嫁时获得嫁妆。
但要注意一点,虽然周朝实施的是嫡子继承制,但同时他还存在分封制,周天子把领土分封给嫡子之外的诸子为诸侯,诸侯把国内的采邑分封给嫡子之外的诸子为卿大夫,卿大夫把采邑内的土地分封给嫡子之外的诸子为士。
礼运曰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钦定四库全书·礼书》卷二十五 宋 陈祥道 撰)
这些士、卿大夫、诸侯,相对于代表嫡子大宗的卿大夫、诸侯、天子,就是大宗之外的小宗,这些小宗们享受的权益,猴格以为,可以视之为身份继承,也可以视之为财产继承,也是诸子均分的另一种形式。
可以说,从西周——春秋的情况看,除了嫡子一人继承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位外,其余众子(庶孽)都可以参加财产、政权、族权、土地的分配。
所以,嫡庶之别也在日趋淡化。比如《礼记·檀(tan)弓》就记载一个小故事:鲁国的公仪仲子死了,檀弓前往吊唁,看到公仪仲子的次子(嫡子早亡了)处于丧主的位置,就对子服伯子(子服何)吐槽说:没听说过舍弃嫡孙立庶子为继承人的。
子服伯子还满不在乎的说:仲子也是效法前代贤人嘛,昔日文王不就舍弃伯邑考而立武王?宋微子也舍弃嫡孙腯(dun)而立其弟衍(微仲)?
这故事说明什么,说明当时的嫡庶之间虽然存在差异,但社会中已经出现模糊嫡庶的现象,次子(庶子)也可以作为父亲的正体继承家业。
时间来到战国时期,因为各种变法运动,剥夺了旧贵族的很多特权,曾经盛行的世族世官制度被摧毁,除了保留嫡子对君位、王位的继承外,分封制已然崩溃,此时,建立在官僚和郡县制度上的王权、君权,明显比之前更集权。
商鞅在秦国颁布了《分户令》之后,强迫大家族分家,以往盛行的“同居共财”模式就此被打破,开始实施诸子平均析产的模式,并成为习惯法。
据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军爵律》可知,立有军功但未拜而死者,只要指定的继承人,没有犯废、耐、迁以上罪,就可以继承死者的爵位(身份继承)。
其他诸如房屋、树木、牲畜、奴隶、生活用具等财产,则是众子(不分嫡庶)都有份。另外,据秦《金布律》记载,债权债务也属于父死子继。
03,汉朝——诸子均分制度的确立
进入汉朝后,虽然邦哥继续采用周朝的嫡子继承制,规定在身份继承上,必须是嫡子(嫡长子),汉律中还专门设有“非子”、“非正”之罪,以此保证嫡子的继承权。但为了刘家的江山永固,邦哥还采用了周朝的分封制,把嫡子之外的众子(庶孽)封为诸侯王。
天下初定骨肉同姓少故广彊庶孽以镇抚四海用承卫天子也(《史记·汉兴以来诸侯年表论》)
最终,因为中央集权和诸王割据的冲突,爆发七国之乱,为了集权,为了强干弱枝,刘彻同志才颁布“推恩令”,把以前只能由嫡子(嫡长子)继承的爵位(身份继承),改为由诸侯王子弟共同继承,来稀释诸侯王的权力。
要搞清楚一点,推恩令是武帝把身份继承权推恩给嫡子之外的众子,并不是指财产继承权,也并不是说庶子没有财产继承权,不要把两者搞混淆了。
事实上,财产由诸子均分的原则,就是在汉朝得到正式确立的,此前在战国还只是习惯法。
《史记·陆贾传》中就记载“陆贾分金”的故事:陆贾把出使获得的千金,分成五分,给五个儿子每人分二百金,这就是诸子不论嫡庶平均析分财产。
除了确定诸子均分制度,汉朝还在法定继承之外,形成“遗嘱继承”,这些都被魏晋、南北朝以及隋唐承袭。
当然,也不能忽视一个问题,在汉朝,“家族共财”也是存在的,和诸子均分财产共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府要恢复经济,就注定不会允许过多的“同居共财”的大家族存在,提倡小家庭获得壮丁还是主流。
随着小家庭盛行,逐渐引起民众对“多子观念的淡薄”,大家对生娃养娃没兴趣,娃都不生还扯什么嫡庶?再加上天灾人祸以及战乱,自然出现人荒。
东汉皇帝就意识到小家庭的弊端,开始鼓励恢复昔日的大家族制度,奖励生育,把“多子多孙”的理念抬到桌面上,再加上东汉选拔官吏实行察举制,而“同居共财”则是士大夫“齐家”的基本要求。
因此,大家族制度再次死灰复燃,这就是魏晋南北朝横行的世族、士族,形成这一切的主要原因其实就是因为人口问题啊!
04,魏晋南北朝——同居共财制度的兴盛
由于世族振兴,“同居共财”自然成为趋势,最著名的有樊宏父子兄弟“三世共财”,蔡邕叔父从弟“三世不分财”,到了魏晋南北朝,共财之风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七世共财”、“八世同居”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诸子均分制度就处于劣势了,在汉朝时,诸子均分,嫡庶兄弟之间没啥区别,到了世族横行的魏晋南北朝时代,因为一直不分家,众子(庶孽)都只能依附身为继承人的嫡子(嫡长子)过活,嫡庶之别自然就成为问题,出现嫡子轻贱庶子、嫡子视庶子为奴为婢的现象,尽管那都不是常态,但他是存在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嫡庶之间的歧视,只是存在于家族内部,庶子的社会身份并没有受到显著歧视,在永嘉之乱后,南方甚至出现“江左不讳庶孽”的风气,也就是说,北朝远比南朝更重嫡庶。
更讽刺的是,重嫡庶的北朝远比南朝更盛行二妻并立,前妻子视后妻子为奴婢,后妻子视前妻子为猪狗,为了夺嫡,兄弟们之间展开各种内耗,成为时人茶余饭后的佐料。
05,唐朝——诸子均分制度复兴
进入隋唐之后,皇帝自然不容许士族威胁到皇权,而士族内部的各种矛盾和内耗,也致使家族分裂,虽然还有“同居共财”的现象,但分户析家已经成为大趋势,而汉朝确立的诸子均分制度,在唐朝开始见诸法律。
唐律规定:兄弟之间不论嫡庶,在财产继承上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是诸子均分,哪怕是有人死了,也由死者的儿子代位继承所得份额,如果他没有儿子,就由其守节的妻子代位继承。如果出现分配不均的现象,坐赃论减三等。
女孩也有继承权,但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三种,已经出嫁的女儿,在原则上对娘家没有继承权,但如果是无子的户绝之家,出嫁女就享有财产继承权。
开成元年(836)有条敕令就宣布:老百姓如果身死时没有男性继承人,家产就由已经出嫁的女儿全部继承。
在室女则可以分到没有娶妻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当自己的嫁妆;如果是户绝之家,在室女则继承全部财产。归宗女和在室女的权益一样,在户绝的情况下,继承全部。
如果户绝之家连女儿都没有,就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处理,在唐朝,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比如敦煌出土的遗嘱《唐咸通六年(865)尼灵惠唯书》就记载,尼灵惠在有弟弟有侄子的情况下,却立遗嘱让侄女继承自己的财产,并得到执行。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就按血脉远近由近亲继承,没有亲戚的就归官府。
在规范诸子均分制度的同时,唐朝还不承认没有被收入户籍的非婚生子的继承权。
唐律规定:私生子和奸生子没有在被继承人生前加入该家户籍、且不被该家庭承认,是没有继承权的,就算去告官,官府也不会受理。
06,宋元明清——诸子均分制度的完善
五代至两宋,则继续延续唐律,甚至更进一步模糊嫡庶之别,唐朝在祭祀上还存在嫡庶之别和大小宗之分,宋朝法律就允许庶子祭祀了,庶子权利等同于嫡子。
虽然宋刑统延续唐律,实行诸子均分制度,不承认没有被收入户籍的私生子、奸生子的继承权,但是,宋朝对私生子、奸生子的态度,较之唐朝,稍微宽容了一点点。
如果被继承人死前有立下遗嘱,家庭也接受了,那么,宋朝的外宅子(含私生子和奸生子)就也可以享有继承权。甚至出现因为家庭绝嗣的情况,就算没有遗嘱时,该家庭也会接纳外宅子。
比如名臣包拯,他的儿媳妇崔氏,在独子夭折后,就接纳了公爹包拯的外宅庶子,现代的包公后裔都是这位庶子之后。还有名臣范镇,把大哥范镃的外室遗腹子范百常接回家,让他继承兄长家业延续血脉。
除此之外,宋朝还规定户绝财产的继承,允许过继嗣子,丈夫去世妻子健在所立的孩子,称为“立继”;丈夫、妻子都去世后,由宗族长辈所立的孩子,称为“命继”。
时间来到元朝,由于少族政权较之中原政权更重视嫡庶,比如此前的辽国,嫡庶之间就真的存在天壤之别,很多庶子啥都没有,甚至于到圣宗时期,还颁布律法,规定庶子从母论贵贱,和隔壁棒朝堪称兄弟之国。
元朝的嫡庶虽然没有辽国那样恐怖,但嫡庶之间还是有很大差别的,皇位多数时候都在有皇后称号的孩子之中竞争,生母没有皇后称号的,就围观看热闹。
当然,元朝虽然讲究嫡庶、没有延续唐宋的诸子均分,但在财产继承方面,他并没有取消庶子的继承权,只是更进一步的指出诸子的身份,对嫡庶之间的继承权进行区别对待。
《通制条格》记载:元朝规定,财产继承由妻子所生之子“各四分”,妾室所生之子“各三分”,奸良人及婢生子“各一分”。
到了朱八八的大明朝,就把元朝在财产方面嫡庶有别的律令改掉,恢复到唐宋旧例的“诸子均分”,朱八八甚至特别宽容的对待奸生子群体,承认他们也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
《大明律》规定:财产继承,不管你是妻子生的、妾室生的、婢女生的,都按照孩子数量平均析分,奸生子则按照诸子均分之数的一半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嗣,需要过继嗣子,这个奸生子还可以与嗣子对半均分;如果没有过继嗣子,那就由奸生子全部继承。
所以,朱八八才是外宅子、奸生子、私生子们的大恩人呐!他们应该对朱八八感恩戴德的。
清朝是明朝的好学生,自然延续大明律的法律法规,《大清律》在户律户役部分明确规定:家财田产,不管是妻妾婢生,都按孩子数量均分,奸生子是诸子均分数的一半;无子过继时,嗣子与奸生子均分;没有过继时由奸生子全部继承。
从上述可知,汉朝到清朝的财产继承,基本都是延续诸子均分制度,除了世族横行时期,实行同居共财由嫡子集中分配管理,可见,网络上所谓的“庶子没有继承权”的言论就是个彻头彻尾的谣言。
07,猴格说
嫡庶神教们不知道,正是因为中国一直实施“不论嫡庶诸子均分”的析产制度,梁漱溟先生还在《乡村建设理论》中指出,中国没能成为工业社会,落后于西洋,就是因为遗产均分造成的呢!
个人觉得,作为现代人,就算不知道古人是诸子均分,也该知道现代的法定继承第一顺位中的子女是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啊!而现代继承法可是对古代继承法的内容有借鉴啊!
当然,即便看完本文,恐怕还会有人依旧振振有词,说就算庶子有继承权,两代之后也会和嫡子家拉开距离的。
的确,在实际操作中,分家数额上会存在些许差异,而分家出去的庶支,也有把日子过得衰落凋零、最后需要依附大宗过活,那为何他们在分家后衰落了呢?真的是因为数额差异吗?
当然不是,律法规定均分,实际中存在差异也要大面过得去,而分家后衰落的原因也很简单,除了因为缺少身份继承的资源外,最主要的还是他们不善经营,没能耐让产业盈利钱生钱,本支又没有出能光耀门楣的精英,自然只能坐吃山空,最后靠依附嫡系大宗过活。
像《红楼梦》里的贾蔷,是宁府中的“正派玄孙”,贾菌是荣府“近派”重孙,还有个贾璜(老婆是金荣姑妈),他们都是贾氏的嫡派子孙,被分出去的庶支,最后却都只能依附荣宁二府,就是上述情况。
但是,不是所有的庶支都不善于经营啊,有本事的像晋国的曲沃桓叔、鲁三桓、郑七穆、宋六族、晋六卿、齐国高二卿等等,他们哪个不是庶支?因为善于经营,小家庭内又经常出人才,几代之后就实现崛起,要么取代、瓜分嫡系,要么凌驾在嫡系之上作威作福,这都有例可循的。
在古代宗法制社会,的确讲究嫡庶,但多数时候只在身份继承时论嫡庶,古人眼中的嫡庶之别也就是在身份继承上有所体现,更多时候还是讲究兄友弟恭、同气连枝、敦亲睦族。
有些人别再看几篇宅斗小说、嫡庶神剧,就张口嫡闭口庶的,觉得庶子没有资格继承财产,嫡子可以任意轻贱庶子,拜托,古人没你以为的那么狭隘,他们考虑的更多的是宗族,是门楣,而不是嫡庶。
最后以孟子来结尾,知道什么是五伦吗?孟子认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就是古人奉行的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五种人伦关系和言行准则。
其中的长幼有序,就是指兄弟之间的关系,可见,古人说到兄弟时,只是论长幼而不是论嫡庶啊!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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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张凤荣《中国古代传统民法理念与规范》、贾静《唐代继承制度研究》、邢铁、薛志清《宋代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禹美娟《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研究》、高兵《从战国社会制度的变化看嫡庶妻等级婚制的变化》、李晓琴《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变化》以及如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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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话说:有些人从来没有真正渴求过真相,面对不合他们口味的证据,他们习惯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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